1.申请特困供养需要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林芝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哪些情形应当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多重残疾人。
3.哪些情形应当认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林芝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类别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4.哪些情形应当认为无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林芝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林芝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林芝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林芝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林芝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哪些政策能同时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6.哪些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7.哪些情形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收入低于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林芝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类别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