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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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

公示制度(试行)》的公示

县(区)卫生健康委,林芝市人民医院,委属各医疗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林芝市卫生健康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该制度已通过林芝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提交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其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22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违法违规

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保障公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林芝市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是指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黑名单”的公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市“黑名单”的公示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黑名单”的统计及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对象

    第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 12 分以上的,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第七条 “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登记号、公示原因、处理结果等,公示期限为 1 年。公示期限内因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章 公示与解除

    第八条 “黑名单”每统计1次。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情况统计工作,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及相关资料于记分周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九条 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在上报“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黑名单”,并与市信用办信息共享数据,由信用办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公示期满后退出“黑名单”。相关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核、表彰评优、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医疗机构“黑名单”信息,并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状况作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考量因素。

    第十四条 各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约束、限制措施:

(一)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频次,除专项行动监管外每年不少于 4 次;

(二)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从严审查,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三)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考核管理过程中,予以相应扣分;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参加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卫生健康行业协会相关职务和参加评先评优;

(七)严格把关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信贷融资需求,重点纳入贷后资金管理监测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委定期将“黑名单”推送市医疗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作为新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211日起施行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