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林芝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办公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4号;联系电话:0894-5822052,传真:0894-58874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民生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其他专项信息进行分类。

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wjw.linzhi.gov.cn/)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林芝卫生”新媒体平台、新闻媒体、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本机关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由林芝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设在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请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4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30-13:00,15:30-18: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894-5822052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提交申请,为避免延误,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4号

联系电话:0894-5822052

邮政编码:860000

3.网上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由林芝市政府平台统一受理,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林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申请(具体网址:

http://www.linzhi.gov.cn/linzhi/zwgk/ysqgk.shtml),也可由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跳转。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林芝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提供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遵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