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执法事项 |
卫生行政检查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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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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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
承办机构 |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林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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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依法责令整改,并按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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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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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点: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时间:上午:9:30 ~13:00 下午:15:30~18:30 (三)投诉举报电话:0894-5822052(林芝市卫生 |
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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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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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处罚范围 |
承担对全市医疗卫生、传染病、母婴保健、采供血、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集中消毒餐饮具、公共场所、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诊疗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承办机构 |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林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审批机构 |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流程 |
见林芝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
救济渠道 |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处罚结果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示。 |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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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举报电话 |
(一)地点: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时间:上午:9:30 ~13:00 下午:15:30~18:30 (三)投诉举报电话:0894-5822052(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执法事项 |
卫生行政强制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强制范围 |
(一)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承办机构 |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林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审批机构 |
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流程 |
(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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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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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
救济途径 |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执法责任 |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办公地点、时间及投诉举报电话 |
(一)地点:林芝市巴宜区奇正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时间:上午:9:30 ~13:00 下午:15:30~18:30 (三)投诉举报电话:0894-5822052(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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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林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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